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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心如與藍又時著作權官司的判決出來了(),法官認為,因沒證據證明王心如曾接觸原曲,無法認定她抄襲,判她無罪。全案可上訴。

法律層面我不懂,反正現在法官的判案標準,跟童乩在傳達神明指示一樣高深莫測,一般人搞不懂一點也不奇怪,我只是比較好奇,如果法官不是音樂專業,那麼,輔大音樂系主任的「鑑定」,在法律上到底有何作用?

舉證當然不是件容易的事,我們卻都沒有哭泣,大部份的案例都是如此,當一段天馬行空的音樂,被抽絲剝繭,一個音一個音比較,當一首天真浪漫的歌曲,被當成呈堂供證,一個字一個字審判時,創作的純粹就受了影響,要走紅恐怕又更難了,不管判決結果如何,以後再聽到這有爭議的歌,心情已然不同,創作人不投降也輸一半!

我的看法是這樣:
訴訟的判決來自法官,法官說你是抄來的,你就是抄來的,法官說他沒有抄你,他就沒有抄你!重點在於:並不是你打輸官司,你就失去真理,法律是人訂的,是有缺陷的,就像兩個人開車撞了人,都可以因為無法證明誰是駕駛,而判定兩人都無罪!

一個好的創作人最重要的,是作品要對得起自己,大可不必因為法律的愚蠢而傷心!一個好的創作人最厲害的,是因為一場官司的失敗,激勵出更好的創作。而如果你從此一蹶不振,再寫不出好東西,那麼,這樣的判決,不騙你,絕對是老天爺勸你放棄創作,趕快換跑道的星海羅盤!

另外一個角度更重要,那是法律無法處理的。

就是,身為一個歌手,你得很清楚的知道,你的法官是聽眾!當這兩首歌被這樣一起放出來的時候,聽歌的人的判決,才是決定歌手未來的關鍵!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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